摘要:婚姻制度是社会生活研究的重要内容。以往对商代婚姻方式的研究多是利用甲骨卜辞和墓葬资料。对商王和高级贵族的婚姻方式的研究,学界观点多相同,为在一夫一妻的基础上同时实行多妾制。对一般平民婚姻方式的认识则多有分歧。随着考古发掘资料的增多,近十几年来,殷墟已发现不少多套间地面或半地穴式建筑居址,房间内设置的床台仅约1米宽,每间房内均有灶,且居住址中炊煮器陶鬲的容量大多仅够一人食用。种种迹象表明,以殷墟为代表的商代社会中占大多数的一般平民,无论男女,都有较明显的独立性,婚姻制度上应实行较为松散的一夫一妻制,成年女性和未成年孩子是家庭中较稳定的成员,成年男性则游离于家庭和社会之间。
婚姻制度是社会生活研究的重要内容。对商代婚姻制度的研究,早年开展较少,即使偶有涉及,也多利用甲骨卜辞。近年来,随着殷墟墓葬中经鉴定的人骨资料越来越多,学者开始广泛借助墓葬资料来讨论商代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这对推进当时婚姻制度的研究也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是,墓葬资料仅是田野考古资料的一部分,还有大量考古发掘信息没有被融入到该研究中来。本文便是力图尽可能多地利用殷墟考古发掘的各种信息,对商代的婚姻制度进行探析。
一前人研究概述
自1928年始,殷墟已进行了90年的科学发掘,积累了丰富的田野考古信息,多角度的学术研究也不断深入,是商代考古学文化的代表。殷墟考古学文化中所反映出的殷人婚姻制度,也是商代社会生活研究非常重要的内容。
在商代婚姻制度的研究中,学界对商王婚姻制度的认识比较统一,为一夫一妻多妾或多配偶制,甲骨文中亦有相关记载。据胡厚宣先生统计,仅是见于卜辞的武丁妻妾,便达64位之多。在武丁的众多妻妾中,法定配偶有三个,即妣戊、妣癸和妣辛,三者可能并非同时为妻而是前后相继。王室成员和高级贵族的婚姻制度可能与商王相同,如花园庄东地M54和刘家庄北地M1046的墓主均推定为当时的高级贵族。两墓墓室内均殉葬多人,二层台上的殉人多为男性,且手中持有兵器;椁室内棺两侧殉葬的为成年女性,不排除为墓主之妾的可能。
对商代平民的婚姻制度,目前的认识还不统一,主要有以下两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为一夫一妻制。第二种观点为平民中既有一夫一妻制,也存在对偶婚及乱婚。“殷墟墓地中夫妻并葬墓的数量仅占殷墟总墓葬数量的三分之一,那么,殷墟墓地中其他三分之二的殷代墓葬在墓地中的位置都无法推定他们的配偶。这样众多的单一墓葬,可能是他们生前没有专一的配偶,或是他们死后由于种种原因而无法与配偶以异穴并葬的形式埋葬在一起。上述状况反映了殷商时期,在婚姻形态方面,各个宗族内部,真正的家庭,即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形态还是少量的,多数人还受着旧的、传统的原始婚姻风俗的影响,即不稳定的对偶婚及乱婚等,故他们死后无专一的配偶与之并葬。而多以男女分葬的旧风俗葬于各自的族墓地中(在殷墟戚家庄东墓地中有数男聚葬、数女聚葬的现象)。”
商王、王室成员和高级贵族的婚姻制度,由卜辞资料基本可以确定。但平民的婚姻制度,除卜辞和墓葬资料外,还有其他考古学资料值得分析,而且商代平民的婚姻关系应非稳定的一夫一妻制,而是松散的一夫一妻制家庭组织关系,成年女性与未成年孩子是家庭中的稳定成员,成年男性则是游离于家庭与社会之间。下面从殷墟的墓葬、建筑基址的形制和炊食器的容量对此问题进行分析。
二从殷墟墓葬资料分析
对商人婚姻关系的探讨,墓葬资料还是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也是最能直接反映人与人关系的实物资料。殷墟已发掘的墓葬资料最为丰富,在商文化遗址中也最具代表性。
殷墟发掘的近万座墓葬,多数为单人一次葬,说明殷商社会家庭中的夫妻,无论谁早谁晚亡故,后人均一次性将其埋葬在居住址附近的墓地中。妇好可以领兵征战西北,众多的“妇某”们可以有自己的封地和食邑等现象,都说明在商代社会中,男、女的地位较为平等,独立性相对较强,没有太明显的高低和尊卑之分。除单人一次葬外,殷墟发现的少数合葬墓,成为学者探索商代婚姻制度的焦点。
殷墟发现的合葬墓的形式有多人合葬墓、同性双人合葬墓、同性多人合葬墓、大人小孩合葬墓和小孩合葬墓等。从目前已发表资料看,成年男女合葬墓的数量很少,主要为如下三例。
刘家庄南M13,长方形土坑竖穴墓,长2.8米,宽1.4米,深2.7米。为一椁两棺,两棺内分别有一具人骨,头向相反。一具人骨为仰身直肢,两手放于腹部,经鉴定为老年女性。另一具为侧身直肢,葬具为黑漆木棺,经鉴定为青年男性。随葬器物有4件陶器置于二层台上,其中女性头部有陶簋、罐各1件,男性头部有陶罐、碗各1件。女性棺内还有随葬品,为玉饰、玉环、铜饰、铜觚、铜爵各1件。(图一)
刘家庄北M9,长方形土坑竖穴墓,墓口长3.3米,宽约1.55米,墓底长3.36米,宽1.8米,墓深5.9米。为一椁两棺,两棺为前、后分置。前侧棺内墓主人朽甚,能看出为仰身直肢,一次葬,但无法判断性别;后侧棺内墓主人头向东,面侧向前棺,骨质较好,骨架散乱,应为二次迁葬,经鉴定为女性。该墓随葬品丰富,有78件,陶器及铜礼器大部分置于椁内东端,部分铜礼器置于前棺附近,铜兵器均置于前棺内及其周围,玉饰亦置于前棺墓主人身侧;后棺墓主人仅口含2枚贝,棺内出土铜锛1件。简报作者推断前棺内墓主人为男性。(图二)
殷墟西区第一墓区M2686,长1.96米,宽1.3米,深2.1米。墓室结构比较特殊,整体为长方形土坑竖穴墓,在墓底中部有一条宽0.28米、高0.45米的土梁,把墓室分成两个小墓室。东墓室内为一个俯身直肢的男性,西墓室内为一个仰身直肢的女性。(图三)
除上述三座成年男女合葬墓外,殷墟还发掘了两座特殊的合葬墓,分别发现于刘家庄北地和大司空东南地。
刘家庄北地M35,长方形土坑竖穴墓,长1.4米,宽0.8米,深0.5米。无二层台和腰坑,没有发现葬具。墓主人均头北足南,仰身葬。居右一人腿略弯曲,左腹发现一片面积约10平方厘米的红漆痕迹,其上有磨石和贝各2件;居左一人左腿压在右腿上,右胸部也有一片面积约10平方厘米的红漆痕迹。两位墓主均为未成年人,年龄为7~10岁之间,无法精准判断性别。(图四)
大司空T0307M186,长方形土坑竖穴墓,无二层台。经人骨鉴定,墓主为一位20~30岁的女性和一个12岁左右的孩子,孩子性别无法断定。
以上墓例可知,殷墟能明确为成年男、女合葬墓的有刘家庄南M13、刘家庄北M9和殷墟西区第一墓区的M2686。这三座很可能为夫妇合葬墓。在殷墟发掘的近万座墓葬中,男、女同葬一穴的合葬墓占比极小,不具有普遍性。但也同时存在着一个不可否认的事实,就是孟宪武先生所说的大量存在的“异穴并葬”。这些异穴并葬墓,或两两并穴排列,或三墓呈“品”或“丁”字形分布,最为重要的是这些并穴墓葬的时代基本相同或相近,且墓主为男、女异性。夫妇双方同时亡故的可能性极小,商代土坑竖穴墓的形制特点,制约着商人很难像两汉时期的洞室墓那样有再次打开的便利条件,所以用“异穴并葬”的方式达到“合葬”的目的也不难理解。如果这种男女“异穴并葬”的埋葬方式也为“合葬”的话,殷墟的男女“合葬”墓并不少见。两两并穴者,很可能是一夫一妻的夫妇合葬墓,呈“品”字或“丁”字形分布的三墓,不排除为两女性相继为妻的可能,亦是夫妇合葬墓的一种。由此看来,以殷墟为代表的商代,应该存在着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
但在殷墟发掘的墓葬中,单人墓的数量较多,墓与墓之间有明显的独立性。因此,以殷墟为代表的商代社会中,虽然存在着一夫一妻的婚姻组织形式,但这种婚姻关系并不稳定,应是较为松散的一夫一妻制。
诚然,埋葬方式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墓主人生前的社会关系与地位,但“以葬俗复原社会组织有天然的局限性”,笔者同意汪宁生先生的观点。墓葬资料虽然对研究当时的社会生活、婚姻方式能起到一定的作用,但研究当时的婚姻形态并不能完全依赖墓葬资料,若能结合如建筑基址、出土遗物以及其他科技手段等进行全面、系统的分析,应能得出更接近客观事实的结论。下面我们对商代建筑基址的形态和商人炊食器的容量等进行分析,做些尝试性探索。
三从殷墟发掘的商代建筑形态分析
一般来说,一个家庭人口的多少,和居住空间的关系也极为密切。因此对殷墟建筑基址的研究,也可以窥见当时家庭的人口结构,由此也可对当时的婚姻形态提供一些佐证。
殷墟发掘的建筑基址资料较为丰富,已有数百座之多,建筑形态可分四类:第一类是大型四合院建筑群,如洹北商城、小屯宫殿宗庙区、大司空东南地、徐家桥北地等,应是王室成员或高级贵族生活、祭祀和管理的场所;第二类为单体长条形高台建筑,如刘家庄北地、小屯西地等,这些建筑多应属低级贵族或平民的居所;第三类为多套间的地面或半地穴式房基,应是占大多数的平民的居所;第四类为半地穴式房基,应为地位较低的人的居所。其中,第一、二类建筑基址为多开间的高台建筑,但很难看出有关家庭组织关系方面的信息;第四类建筑形态较为简单,也没有发现相关的信息;第三类建筑基址的形态较为特殊,这类建筑也应是商人最常用的居所,其形态所反映的商代家庭组织信息也具有代表性。
近十几年来,殷墟已发现不少多套间地面或半地穴式建筑基址。最集中的发现是2003年孝民屯的发掘,共发现90余座多套间半地穴式房基,根据空间位置可分为三区。其中A区房址群保存相对完整,这些房基以单间式为主,两间式次之,三间式略少于两间式(图五),四间式有4座,五间式房基仅发现1座(F115)。这些多间式房基的组合方式不一,大多以门厅为中心,呈“吕”字形、“品”字形和“十”字形等多种布局形式。门厅一般较小,其余房间内一般有不少生活设施,如床台、灶、壁龛等,应为居室,各居室面积大体相当。孝民屯遗址发现的这批多间房基的时代多为殷墟第二期,最早或可到殷墟第一期晚段。
2004年在大司空东南地遗址也发现了2座多套间的地面式房基。如B区F57,为北屋四间、两侧置东西厢房,中间为庭院的多间式建筑,虽仅余基础,但仍能看出为地面起建,建筑方式也比孝民屯遗址的多间地穴式房址考究得多。在四间北屋中,西侧三间内各有一灶。(图六)F57的时代为殷墟第二期晚段。A区F30至少应有四间房,其中保存完整的两间内亦有灶坑。(图七)
这两批多间式房址有一些共同的特征:一是房基中部常见有厅室,厅室周围分布有2~4个房间,房间与厅室有门道相通;房间面积较小,通常在6平方米左右,鲜有超过10平方米者。二是房间中倚靠某一墙边多见生土或熟土床台,长2米左右,宽度多在1米左右,最宽1.43米。床台应是房主人休息之所。此类房址也见于藁城台西商代遗址。(图八)三是红烧土灶坑发现较多,多套间房基的每间房内均有灶坑,厅室内也有,有些还不止1个。灶坑常依墙而建。四是房间内出土的炊器陶鬲普遍较小,容量仅能供一人食用(下文详论)。
这类多间式房址的特征非常鲜明:首先是多房间;其次是房间面积很小,供房主休息的床台很窄,仅能供一人起居;三是每个房间有一或两个灶,说明它们均为一个能够满足独立生活的单元;四是居住遗址内出土陶鬲较多,均做炊器使用,尤其是这些陶鬲普遍较小,多数容量仅够一人炊煮食物。以上特点表明,这些房址主人的生活具有明显的独立性,很可能是自炊、自食、自居的生活方式,即平时独自生活,有仪式性日子的时候大家在房子的厅室活动。这种生活的独立性,与殷墟墓葬所反映出的独立性,表现出较强的一致性。
四从殷墟陶炊食器容量分析
俗话说:“民以食为天”。在日常居家生活中,最为密切的事物应与吃有关,而与吃关系最密切的器物为炊食器。20世纪六七十年代,我国没有实施计划生育之前,六七口之家颇为常见,大的家庭甚至成员可达十余口。这样多人口的大家庭,肯定需要一口大容量的锅,炊煮的食物才能满足全家人的生活需求。因此,炊煮器容量的大小,也能从一个侧面反映出家庭成员的多少和组成关系,战国时期孙膑败庞涓所用的减灶计,原理上与此相似。因此对炊煮器大小的研究,也是了解家庭组织关系的重要信息。
殷墟发掘出土的日用陶器较多,按功能分主要有炊器、食器、酒器和盛储器。其中以炊器和食器与日常生活的关系最为密切。在商代,陶鬲是烹饪食物最主要的炊具,其在商代的社会生活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当时社会中有“鬲千”和“人鬲”的说法,即用“鬲”来代表壮年男性。下面以大司空遗址2004年的发掘资料为例,重点分析晚商时期炊食器的容量,进而考察商代的家庭组织关系。
2004年大司空发掘出土的炊器主要为陶鬲和甗。其中陶甗仅出土2件,数量较少,器形很大,应该是家族活动或有很多人的时候使用,不足以说明当时个体日常生活的状况。
大司空遗址居住址共出土完整和可复原陶鬲106件,依器物形制不同分11型。其中A型鬲65件,数量最多,器形大于其他类型,应是商代最常用的炊具。与A型鬲经常共出的还有B、C和D型鬲,也应是商代较常使用的炊器。除残甚无法测量容量者外,我们共对93件陶鬲的容量进行了测量。测量方法是先用保鲜膜套在陶鬲内,然后注入蒸馏水至与口沿平齐,再测水的重量,该重量即为该陶鬲的容量。经测量,在93件陶鬲中,容量在1千克以下者22件,1~2千克之间者27件,2~3千克之间者25件,3~4千克之间者11件,4千克以上者8件。其中,2千克以下者占52.7%,3千克以下者占79.6%。
自新石器时代以来,粟一直都是中原地区最主要的食物。商人“贵黍贱粟”,黍通常为高级贵族食用,粟则是平民的主要食粮。
以占比过半的容量在2千克以下的陶鬲为例。如果烹饪粘稠度较高的小米粥,2千克的水通常投放200克的小米即可;若放250克小米,则差不多可煮成小米干饭。如果考虑到实际操作,鬲中所投放的水和小米,应不宜超过陶鬲折沿以上,否则沸腾时容易溢出。由此考虑,容量在2千克以下的陶鬲中所投放的小米,应不会超过200克。
根据《中国居民膳食指南(2016)》的数据,每100克小米的能量为355卡。依此计算,容量在2千克以下的陶鬲烹饪一次,可提供的热量约为710卡。据国家卫计委公布的卫生标准宏量营养素部分(WS/T578.1—2017)《中国居民膳食能量需要量(EER)》数据,中等体重的成年男性每天摄入热量为2450~2600卡,中等体重的成年女性每天摄入热量为2050~2100卡。若平均到每餐的话,中等体重成年男性每餐应摄入约850卡,女性每餐应摄入约700卡。
假设商代人每天摄入热量与现代人相似或稍低于现代人,则一件容量在2千克以下的陶鬲所烹饪的小米饭,是不够一个成年男性而仅够一个成年女性食用。容量为2~3千克的陶鬲可烹饪200~280克小米,每烹饪一次可提供700~1002卡热量,可供一个成年男性或一个成年女性和一个孩子共同食用。另据学者研究,夏商时期实行的为两餐制,即每天食两餐,约当现在的早上7~9点为“大食”(亦称“大采”),下午3~5点为“小食”(或称“小采”),两餐进食时间约定俗成,又被纳为时辰专名。若此推测不误,则商人每餐的进食量,应大于容量2~3千克的陶鬲可烹饪的200~280克小米。
以上分析可知,殷墟出土的陶鬲中,约79%以上烹饪的小米饭无法满足一对成年夫妇同时就餐所需摄入的热量,仅可满足一个壮年男性的需求,或者可同时满足一成年女性和一个未成年孩子的进食需求。由此可以推测,商时期成年男、女可能并不在一起共餐生活,其烹饪、进食和其他生活方式都有较强的独立性,但是未成年的孩子可能是跟母亲一起生活。
五余论
在分析殷墟陶鬲容量与相关社会关系时,我们发现晚商时期“鬲”与壮年男性存在着非常密切的关系。
殷墟甲骨刻辞中有“……其多兹……十邑……而入执……鬲千……”(《合集》28098),记载的是廪辛、康丁时期的一次战争,夺得十邑鬲千。宋镇豪先生认为,这里的“鬲”为人鬲,即具有劳动生产力或战斗力的丁壮人数单位,一鬲可能代表一家。
西周初年的大盂鼎铭,记载了周王赏赐贵族盂土地和人,“锡汝邦司四伯,人鬲自驭至于庶人六百又五十又九夫,锡夷司王臣十又三伯,人鬲千又五十夫……”李学勤先生认为,“人鬲”即人数,“夫”是以成年男丁为单位,包括男丁的家庭成员。
两位先生都把“鬲千”和“人鬲”与人数联系起来,显然是正确的,但宋先生认为“一鬲”代表一家人,笔者有些不同的看法。这里的“鬲”代表壮年男性可能更容易理解,也与上述一件陶鬲的容量与一位成年男性的每餐热量需求相符合。在晚商时期可能存在着鬲与壮年男性的对应关系,一鬲即一位壮年男性,“鬲千”即俘获了千个壮年男性。这也与西周初年所说的“人鬲”相符。
综合以上分析可知,商代的婚姻制度非常复杂,不同阶层的人群应有不同的婚姻方式。商王和高级贵族可能在一夫一妻的基础上同时实行多妾制,对此学术界讨论较多,笔者基本赞同。但商代的低级贵族和普通平民是否实行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从考古学资料中很难找到绝对肯定的证据。殷墟墓葬多数为单人葬、房址内仅能容一人休息的床台、多套间房址内每个房间均设独立灶台、炊器陶鬲所煮食物仅够一人食用等,种种迹象表明,以殷墟为代表的商代社会中占绝大多数的普通民众,即使实行一夫一妻制,也相对较为松散,家庭中的稳定成员可能只有母亲和孩子,壮年男性似乎仍游离于家庭与社会之间。
作者:苗霞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院考古研究所;原文刊于《中原文物》2018年第5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