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了解,《条例》于2026年11月1日起施行,明确了“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工作方针,强化了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责任,加强未定级不可移动文物、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地下文物埋藏区和水下文物保护区管理,强化“两线”范围管控及“先调查、后建设”、“先考古、后出让”等制度的刚性约束,规范文物收藏单位和馆藏文物管理,加强特色文物资源研究阐释和革命文物保护利用,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文物保护利用。
通知指出,各地、各部门、各单位要把学习新修订的文物保护法和我省《条例》作为当前一项重要任务,将“一法一条例”纳入领导干部应知应会国家法律清单和党委(党组)理论学习重要内容。领导干部要发挥“关键少数”的“头雁效应”,先学一步、学深一层,不断提升依法行政能力和水平。各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文物行政部门、文物保护管理机构要依托文物资源,用好各级博物馆、革命旧址、文物遗迹等阵地,紧盯“5·18国际博物馆日”“文化和自然遗产日”“12·4”国家宪法日等重要节点,全方位、多角度开展《条例》宣传,普及文物保护知识。要采取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积极开展文物保护法律法规“进机关、进企业、进学校、进社区、进乡村”活动,引导社会各界自觉履行依法保护文物的义务,营造全社会共同关心、支持和参与文物保护的浓厚氛围。各级各类新闻媒体要落实全媒体公益普法制度,积极开展文物保护法律法规宣传报道,在全社会营造文物保护良好氛围。
通知强调,各地、各部门、各单位要牢固树立保护文物也是政绩的科学理念,压实法定职责,构建党委领导、政府负责、部门协同的治理格局。各级政府要切实履行文物安全属地管理主体责任,确保机构、人员、经费、责任“四到位”。各级文物部门要当好主力军,各级有关部门按《条例》要求各司其职,在规划制定、资金保障、土地出让、矿产资源出让、执法司法、工程建设、城市更新、乡村振兴、交通水利等工作中严把文物保护关,同时加大本行业本领域本系统相关文物保护力度。要持续完善法规制度体系并加大执法力度,推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有效衔接,严厉打击各类文物违法犯罪行为,切实维护文物安全。要认真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高度重视文物保护法律法规施行后的典型案例收集,加强以案释法,通过鲜活的正反面事例教育引导全社会知法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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