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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拟修订文物保护条例 推动文化强省建设迈上新台阶



      11月25日,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了省人民政府关于提请审议《甘肃省文物保护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条例(修订草案)》]。
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形势任务要求的不断变化,《甘肃省文物保护条例》的部分规定与我省文物保护的新形势新任务不相适应,部分规定与新修订的文物保护法不相一致,亟须对其进行修订完善。在起草过程中,《条例(修订草案)》坚持实施性立法定位,以问题为导向,在避免重复的前提下对上位法进行补充细化。
《条例(修订草案)》明确,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保护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保护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公安、财政、自然资源、住建、文旅、应急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文物保护工作。在旧城区改建、土地成片开发中,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文物普查、专项调查等工作,事先组织进行相关区域内不可移动文物调查,及时开展核定、登记、公布工作,并依法采取保护措施。未经调查,任何单位不得开工建设,防止建设性破坏。经省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核定可能存在地下文物的区域,在依法完成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前,土地原则上不予收储入库或者出让、划拨;暂不具备考古条件的,土地可以先收储入库,但是应当在土地出让、划拨前完成考古工作。
《条例(修订草案)》同时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文物价值的挖掘阐释,重点组织开展石窟寺、长城、敦煌文献、简牍、彩陶等本省特色文物资源的研究活动,编纂、出版、制作文化知识读本、影视作品、理论书籍和研究报告等,推动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支持文物收藏单位、不可移动文物管理机构和管理责任人,与国内外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专业机构等组织依法开展交流合作,共建研究基地、研究中心、科技创新平台,开展多学科交叉研究活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革命文物的保护利用,加强陕甘、陕甘宁、长征等革命文物片区及其承载的革命历史和革命文化的研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文物收藏单位应当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开展文物数字化建设;推进文物资源数字化采集和多元化展示利用,创新数字信息和技术在保护、研究、展示、利用、管理、服务、社会教育等方面的应用。
《条例(修订草案)》还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开投诉举报电话、地址、电子邮箱等,及时受理并处理涉及文物保护的投诉、举报。国家工作人员在文物保护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作者:张瑞军)
(来源:甘肃法治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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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5-12-01   来源:甘肃法治报   打印页面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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