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家文化博物馆学术委员会章程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齐家文化博物馆(以下简称“本馆”)科学研究水平,加强科研队伍建设,规范学术工作制度,实行科研工作的科学决策,促进本馆学术活动的健康发展,特成立麦积区博物馆学术委员会,并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术委员会指导本馆学术工作,是本馆学术工作的组织、协调、服务机构
第三条 学术委员会在馆务会领导下组织开展学术研究工作。
第二章工作职责
第四条 制定本馆学术科研工作的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
第五条 组织评审本馆科研课题及相关事宜。
第六条 组织本馆各项学术活动,聘请有关专家学者组织和举办学术报告会或学术研讨会。
第七条 组织编辑出版本馆学术研究著作。
第八条 组织评审本馆科研成果,对馆内年度科研工作实施情况进行考核。
第三章组织形式
第九条 学术委员会由拥护党的领导,学术上有一定的造诣、具有高、中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和业务骨干组成。学术委员会委员必严格遵守国家科研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我馆有关规定,认真负责地履行职责和义务,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长任期,须经馆务会批准。但延长或缩短时间最多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由 11 人组成。
第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设主任 1 名,一般由馆长兼任;副主任 1 名,由分管副馆长兼任;学术秘书 1 名,由历史文化研究部负责同志兼任。
第四章推选办法
第十三条 学术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学术秘书建议名单由馆务会提名,学术委员会表决产生,。
第十四条 学术委员会可根据本馆学术研究的实际需要,提出外聘委员名单,并提交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通过后, 可增补为本馆学术委员会委员,外聘专家委员人数比例可逐年提高。
第五章委员权利及义务
第十五条 权利
(一)学术委员会委员在学术委员会上有发言权、表决权、投票权。
(二)对科研及学术活动有建议权和批评权。
(三)对学术委员会将要审议的事项有调查权、查阅有关档案资料权。
第十六条 义务
(一)认真完成有关科研及学术活动方面的任务。
(二)积极参与馆内外的学术研究和交流活动。
(三)坚持依照法规办事,对学术委员会审议的事项及委员们的发言保密。
(四)接受学术申诉,并向馆领导提出处理意见。
第六章议事规程
第十七条 学术委员会决议事项采取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第十八条 学术委员会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所作决议方为有效。
第十九条 学术委员会讨论议案,需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做出决定时,须有投票人数的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条 学术委员会每年至少应召开两次以上会议, 商讨、评议或决定有关科研和重要学术工作。如有需要,也可随时举行。
第二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因故不能完成相关事务或不能出席会议时,应及时通知学术委员会或请假,不能委托其他委员或人员代理相关事务。
第二十二条 委员不遵守章程、不履行工作职责、在业务工作中有重大失误等,情节严重时,经学术委员会讨论,可免去其学术委员会委员的职务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如有未尽事宜,由学术委员会另行议定。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经馆务会审定后实施
齐家文化博物馆学术委员会工作规程
(2023年 9 月 11 日馆务会通过)
为了保障广河县齐家文化博物馆学术委员会学术决策工作的规范性和科学性,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规程。
第一条 学术委员会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全体委员应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审议和决策各类事项。会议主持人要认真听取每位委员的意见或建议,尤其要注意听取不担任行政领导职务委员的意见或建议。
第二条 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委员出席才能举行。学术委员会需以投票方式表决的事项,应在充分酝酿的基础上,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表决结果须由出席会议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为有效。学术评议事宜须采用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第三条 学术委员会在开展学术评议工作时,可根据实际情况,针对具体事项制定相应的评议规程。
第四条 学术委员会秘书应在全体会议结束三天内,向学术委员会办公室提交会议纪要、表决结果等相关材料。
第五条 学术委员会应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努力完成完成工作任务。每年年底须提交年度工作总结和下年度的工作计划。
第六条 对重要学术评议、学术审议事项,学术委员会必须建立规范的评审程序和评审办法,并明确每一程序中各有关部门的职责。第七条 评议、评审有关学术问题时,可根据需要邀请学术委员会以外的相关专家列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