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指出,各地开展高标准农田建设等有计划的农业生产活动,应在项目踏勘选址阶段征求项目所在地文物行政部门意见后实施。计划开展的农业生产活动选址,须避开不可移动文物。
《通知》强调,各地在进行建设工程或者农业生产中,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文物,应当保护现场,立即报告所在地文物行政部门,文物行政部门处理后方可继续实施。建设工程或者在农业生产中发现的文物属于国家所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哄抢、私分、藏匿。
《通知》要求,各级文物部门和农业农村部门要加强沟通协商,强化文物保护与农业生产工作协同,建立健全文物保护提前介入的工作机制,实现文物保护与农业生产双赢双利。要广泛、深入、持久、有针对性地做好农业生产中的文物保护法律知识宣传普及工作,积极营造全社会保护文物的浓厚氛围。
《通知》强调,农业农村部门要积极支持,全力配合各地文物行政部门和公安机关严肃惩处农业生产活动中违反《文物保护法》导致文物本体及风貌受损、文物流失等行为,共同维护文物基本秩序。
《通知》要求,各级文物行政部门和农业农村部门对本地区正在开展和即将开展的高标准农田建设等有计划的农业生产活动涉及文物保护情况开展集中排查整治,提高农业生产活动文物保护工作水平,保护文化遗产安全。(甘肃省文物局安全督查处 姜彦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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