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文物局关于印发《不可移动文物认定导则(试行)》的通知
文物政发〔2018〕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局(文化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物局:
为进一步规范不可移动文物认定工作,为地方各级文物部门开展认定工作提供指导,我局组织编制了《不可移动文物认定导则(试行)》,并经2018年6月19日第18次局党组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试行期三年。
请结合本地实际贯彻执行,并及时将在施行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反馈我局。
特此通知。
附件:《不可移动文物认定导则(试行)》
国家文物局
2018年6月27日
国家文物局发布
《不可移动文物认定导则(试行)》
为不可移动文物认定工作
提供科学指导和依据
试行期三年
不可移动文物认定导则(试行)
第一条为科学指导和规范不可移动文物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文物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等,制定本导则。
第二条本导则所指的不可移动文物,包括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和石刻;与重大历史事件、革命运动或者著名人物有关的以及具有重要纪念意义、教育意义或者史料价值的近代现代重要史迹、代表性建筑等。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文物行政部门认定不可移动文物,应当开展调查研究,收集相关资料,充分听取专家意见,召集专门会议研究并作出书面决定。
第四条认定不可移动文物,应当进行本体确认和时代确定,开展历史、艺术、科学价值和社会、文化意义评估。
确认不可移动文物本体,应当以地面、地下、水下遗存为依据。确定不可移动文物时代,应当运用文物、考古证据,并结合文献记载;不能判定确切年代的,可以认定为某一世纪上、中、下叶、某一朝代或者某一考古学文化早、中、晚期。在不可移动文物本体确认和时代确定过程中,文献记载和口头传说不能独立作为依据。
第五条作为认定对象的古遗址,包括早期人类活动场所、聚落址、城址、宫殿衙署遗址、祭祀遗址、寺庙遗址、窑址、矿冶遗址、战场遗址、军事设施遗址、道路桥梁码头遗址等类型。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古遗址,可以认定为不可移动文物
(一)存在文化堆积,地表发现古文化遗物,且有明晰的分布范围;
(二)沿海水域和内水湖泊、河流、水库等区域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各类文化遗存,包括沉没于水下的遗址、沉船和位置明确的密集文物出土点;
(三)经过考古发掘,遗迹尚存;
(四)建筑物及构筑物局部构件或者基址尚存。
元代以前(含元代)的古遗址,应当认定为不可移动文物;明代至1911年重要的、具有代表性的遗址,应当认定为不可移动文物。
第六条作为认定对象的古墓葬包括帝王陵寝、名人或者贵族墓、普通墓葬等类型。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古墓葬,可以认定为不可移动文物
(一)墓葬形制结构或者遗迹尚存;
(二)整体迁移,在新址有独立的地域范围;
(三)经过考古发掘,遗迹尚存。
元代以前(含元代)的古墓葬,应当认定为不可移动文物;明代至1911年重要的、具有代表性的墓葬,应当认定为不可移动文物。
第七条作为认定对象的古建筑,包括城垣城楼、宫殿府邸、宅第民居、坛庙祠堂、衙署官邸、学堂书院、驿站会馆、店铺作坊、牌坊影壁、亭台楼阙、寺观塔幢、苑囿园林、桥涵码头、堤坝渠堰、池塘井泉等类型。
作为认定对象的近代现代代表性建筑,包括宗教建筑、工业建筑及附属物、名人旧居、传统民居、金融商贸建筑、中华老字号建筑、水利设施及附属物、文化教育建筑及附属物、医疗卫生建筑、军事建筑及设施、交通道路设施、典型风格建筑或者构筑物、体量较大的各种材质(如石、铜、铁、泥等)雕塑等类型。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建筑,可以认定为不可移动文物
(一)古建筑建筑物、构筑物本体尚存,或者迁移后在新址有独立地域范围;
(二)近代现代代表性建筑具有时代特征,在一定区域范围具有典型性,在社会相关领域中具有代表性,形式风格特殊,且结构形制基本完整。
1840年以前建造的本体尚存的古建筑,应当认定为不可移动文物;1840—1949年采用传统建筑材料和工艺或者采用近现代建筑材料和技术建造的重要的、具有代表性的建筑,应当认定为不可移动文物;1949年以后建造的特别重要的、具有典型代表性的建筑,应当认定为不可移动文物。
第八条作为认定对象的石窟寺和石刻,包括石窟寺、石刻、岩画等类型。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石窟寺和石刻,可以认定为不可移动文物
(一)石窟寺洞窟尚存,无论保存程度如何;
(二)石刻本体尚存,无论保存程度如何;
(三)石窟寺、石刻迁移后在新址有独立地域范围。
1911年以前的石窟寺、石刻、岩画等,应当认定为不可移动文物;1911年以后的重要的、具有代表性的石刻等,应当认定为不可移动文物。
第九条作为认定对象的近代现代重要史迹,包括战争遗址、工业遗址、重大历史事件和重要机构旧址、重要革命历史事件及革命人物活动纪念地、名人墓、烈士墓及纪念设施等类型。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近代现代重要史迹,可以认定为不可移动文物
(一)与重要历史进程、历史事件、历史人物有关的史迹本体尚存或者有遗迹存在;
(二)为纪念重大历史事件或者著名人物建立的建筑物、构筑物等。
1840年以后与近代现代历史进程或者历史人物有重要关联的各类史迹,应当认定为不可移动文物。
第十条不能归入古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和石刻、近代现代代表性建筑和重要史迹等类型,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人类活动遗存,可以认定为不可移动文物并归入其他类。
第十一条不可移动文物应当按照“所在县域名称(或者约定俗成的名称)+文物本体名称”的方式,统一命名。古遗址古墓葬类,应增加所在行政村、自然村名称或相应的小地名。
第十二条本导则由国家文物局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其他文件法规中
关于不可移动文物的规定
2009年8月10日发布的《文物认定管理暂行办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的规定相同)
第七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书面要求认定不可移动文物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文物行政部门提供其姓名或者名称、住所、有效身份证件号码或者有效证照号码。县级以上地方文物行政部门应当通过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公众意见并作出决定予以答复。
第九条不可移动文物的认定,自县级以上地方文物行政部门公告之日起生效。
2017年3月1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
第二章不可移动文物
第七条历史文化名城,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报国务院核定公布。
历史文化街区、村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报本级人民政府核定公布。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历史文化名城和历史文化街区、村镇的保护规划,应当符合文物保护的要求。
第八条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省级文物保护单位自核定公布之日起1年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必要的保护范围,作出标志说明,建立记录档案,设置专门机构或者指定专人负责管理。
设区的市、自治州级和县级文物保护单位自核定公布之日起1年内,由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划定保护范围,作出标志说明,建立记录档案,设置专门机构或者指定专人负责管理。
第九条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是指对文物保护单位本体及周围一定范围实施重点保护的区域。
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类别、规模、内容以及周围环境的历史和现实情况合理划定,并在文物保护单位本体之外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确保文物保护单位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第十条文物保护单位的标志说明,应当包括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名称、公布机关、公布日期、立标机关、立标日期等内容。民族自治地区的文物保护单位的标志说明,应当同时用规范汉字和当地通用的少数民族文字书写。
第十一条文物保护单位的记录档案,应当包括文物保护单位本体记录等科学技术资料和有关文献记载、行政管理等内容。
文物保护单位的记录档案,应当充分利用文字、音像制品、图画、拓片、摹本、电子文本等形式,有效表现其所载内容。
第十二条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石窟寺和属于国家所有的纪念建筑物、古建筑,被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置专门机构或者指定机构负责管理。其他文物保护单位,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置专门机构或者指定机构、专人负责管理;指定专人负责管理的,可以采取聘请文物保护员的形式。
文物保护单位有使用单位的,使用单位应当设立群众性文物保护组织;没有使用单位的,文物保护单位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可以设立群众性文物保护组织。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群众性文物保护组织的活动给予指导和支持。负责管理文物保护单位的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规章制度,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其安全保卫人员,可以依法配备防卫器械。
第十三条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是指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外,为保护文物保护单位的安全、环境、历史风貌对建设项目加以限制的区域。
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类别、规模、内容以及周围环境的历史和现实情况合理划定。
第十四条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文物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划定并公布。
省级、设区的市、自治州级和县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由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的文物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划定并公布。
第十五条承担文物保护单位的修缮、迁移、重建工程的单位,应当同时取得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发给的相应等级的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给的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其中,不涉及建筑活动的文物保护单位的修缮、迁移、重建,应当由取得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发给的相应等级的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
第十六条申领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取得文物博物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
(二)有从事文物保护工程所需的技术设备;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七条申领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决定批准的,发给相应等级的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决定不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文物保护工程资质等级的分级标准和审批办法,由国务院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八条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文物保护单位的修缮计划和工程设计方案前,应当征求上一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十九条危害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安全或者破坏其历史风貌的建筑物、构筑物,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调查处理。
危害省级、设区的市、自治州级、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安全或者破坏其历史风貌的建筑物、构筑物,由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负责调查处理。
危害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由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处理。
2017年11月28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第七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书面要求认定不可移动文物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文物行政部门提供其姓名或者名称、住所、有效身份证件号码或者有效证照号码。县级以上地方文物行政部门应当通过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公众意见并作出决定予以答复。
第九条不可移动文物的认定,自县级以上地方文物行政部门公告之日起生效。
2018年7月4日发布的《涉案文物鉴定评估管理办法》
不可移动文物鉴定评估类别包括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及石刻、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其他等六个类别。
不可移动文物的鉴定评估内容主要包括“身份”鉴定和损毁程度评估。“身份”鉴定主要是确定疑似文物是否属于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在涉案文物遭受损毁的情形下,评估有关行为对文物造成的损毁程度和对文物价值造成的影响,并可以对文物的经济价值进行评估。
来源:在线文博